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6 年度司票字第 6236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6 年 09 月 15 日
裁判案由:
本票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票字第6236號 聲 請 人 中鋼焊材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麗雪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育聖工程有限公司、黃啟生准予本票裁 定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㈠查報系爭本票之提示日期。(按法院就執票人依票據法第    123條規定聲請准予本票強制執行之裁定,應審查執票人    對發票人是否行使追索權,未載到期日之本票亦需提示後    ,始得向發票人行使追索權。聲請人提出發票人簽發未載    到期日之本票聲請法院裁定准予強制執行,聲請狀上未記    載提示日期,法院自應先調查其有無提示,如未提示,與    上開規定不合,應以裁定駁回聲請,司法院(81)廳民一    字第02696號函參照。至所謂提示者,即現實的向債務人    出示票據。)   ㈡確認各本票請求金額為何(台端僅請求票面金額之一部,    請特定各張本票請求金額)。   ㈢相對人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    本(全戶動態記事及個人記事均勿省略)。   ㈣確認相對人黃啟生之姓名及住所地址有無錯誤,如有誤載    ,請具狀更正。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1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李峻源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22 23 24 25 26 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