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6年度司票字第6236號
聲 請 人 中鋼焊材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陳麗雪
上
聲請人聲請對於
相對人育聖工程有限公司、黃啟生准予
本票裁
定
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逾期
駁回其聲請:
一、㈠查報
系爭本票之提示日期。(
按法院就執票人依票據法第
123條規定聲請准予本票強制執行之裁定,應審查執票人
對發票人是否行使追索權,未載到
期日之本票亦需提示後
,始得向發票人行使追索權。聲請人提出發票人簽發未載
到期日之本票聲請法院裁定准予強制執行,
聲請狀上未記
載提示日期,法院自應先調查其有無提示,如未提示,與
上開規定不合,應以裁定駁回聲請,司法院(81)廳民一
字第02696號函
參照。至所謂提示者,即現實的向
債務人
出示票據。)
㈡確認各本票請求金額為何(台端僅請求票面金額之一部,
請特定各張本票請求金額)。
㈢相對人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
法定代理人最新
戶籍謄
本(全戶動態記事及個人記事均勿省略)。
㈣確認相對人黃啟生之姓名及
住所地址有無錯誤,如有誤載
,請具狀更正。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1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李峻源
一、上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
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