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6年度司票字第649號
聲 請 人 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陳鳳龍
上
聲請人聲請對於
相對人楷竣實業有限公司、顏王美鈴、顏柏堂
准予
本票裁定
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
正下列事項,逾期
駁回其聲請:
一、請確認
債務人姓名為顏「柏」堂亦或顏「栢」堂,如有誤載
,請具狀更正,並補其最新
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蔡秉芳
一、上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
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