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6年度司票字第6493號
聲 請 人 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陳鳳龍
上
聲請人聲請對於
相對人柄業有限公司、廖炳彥、林閔逸准予
本
票裁定
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
事項,逾期
駁回其聲請:
一、確認相對人「炳業有限公司」之公司名稱及統一編號是否有
誤?並補其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
法定代理人最新
戶籍
謄本。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2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蔡秉芳
一、上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
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