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6年度司票字第6539號
聲 請 人 胡繼元即新優有限公司
上
聲請人聲請對於
相對人彭湘嵐准予
本票裁定
強制執行事件,聲
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
駁回其聲請:
一、確認聲請人為何?及新優有限公司之合法法定
代理人為何?
並提出與聲請人名稱相符之簽章。
二、提出相對人彭湘嵐之最新
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三、利息起算日為何?
四、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2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李峻源
一、上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
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