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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6 年度司票字第 6540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6 年 09 月 27 日
裁判案由:
本票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票字第6540號 聲 請 人 胡繼元即新優有限公司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邱亭瑞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 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㈠確認本件聲請人係胡繼元或新優有限公司(依民法規定,    公司亦為獨立之權利主體,並非附屬於他人;另系爭本票    受款人為新優有限公司)。   ㈡查報新優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   ㈢查報系爭本票之提示日期。   ㈣請提出相對人邱亭瑞之最新戶籍謄本(全戶動態記事及個    人記事均勿省略)。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2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李峻源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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