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6年度司票字第6540號
聲 請 人 胡繼元即新優有限公司
上
聲請人聲請對於
相對人邱亭瑞准予
本票裁定
強制執行事件,聲
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
駁回其聲請:
一、㈠確認
本件聲請人係胡繼元或新優有限公司(依
民法規定,
公司亦為獨立之權利主體,並
非附屬於他人;另
系爭本票
受款人為新優有限公司)。
㈡查報新優有限公司之法定
代理人。
㈢查報系爭本票之提示日期。
㈣請提出相對人邱亭瑞之最新
戶籍謄本(全戶動態記事及個
人記事均勿省略)。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2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李峻源
一、上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