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6 年度司票字第 6699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6 年 10 月 02 日
裁判案由:
本票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票字第6699號 聲 請 人 和成欣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立堅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威普開發有限公司、廖志榮准予本票裁 定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確認相對人威普開發有限公司之合法法定代理人為何?並提   出威普開發有限公司最新公司登記事項卡其法定代理人之   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二、提出相對人廖志榮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三、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李峻源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