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6年度司票字第6699號
聲 請 人 和成欣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邱立堅
上
聲請人聲請對於
相對人威普開發有限公司、廖志榮准予
本票裁
定
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逾期
駁回其聲請:
一、確認相對人威普開發有限公司之合法
法定代理人為何?並提
出威普開發有限公司最新公司登記事項卡
暨其法定代理人之
最新
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二、提出相對人廖志榮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三、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李峻源
一、上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
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