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6 年度司票字第 6699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6 年 11 月 07 日
裁判案由:
本票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票字第6699號 抗 告 人 威普開發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胡麗貞 上抗告人相對人和成欣業股份有限公司間本票裁定事件,抗告 人對於民國106年10月24日本院第一審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應 繳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人於收 受 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駁回。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李峻源
1 2 3 4 5 6 7 8 9 10 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