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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6 年度司票字第 6732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6 年 10 月 03 日
裁判案由:
本票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票字第6732號 聲 請 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 代 理 人 楊世瑜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隴億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邱太賢、郭碧 伶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 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㈠查報相對人隴億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並提出    相對人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    本(全戶動態記事及個人記事均勿省略)。   ㈡請提出相對人邱太賢、郭碧伶之最新戶籍謄本(全戶動態    記事及個人記事均勿省略)。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李峻源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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