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6年度司票字第6732號
聲 請 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曾國烈
代 理 人 楊世瑜
上
聲請人聲請對於
相對人隴億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邱太賢、郭碧
伶准予
本票裁定
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
補正下列事項,逾期
駁回其聲請:
一、㈠查報相對人隴億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
法定代理人;並提出
相對人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最新
戶籍謄
本(全戶動態記事及個人記事均勿省略)。
㈡請提出相對人邱太賢、郭碧伶之最新戶籍謄本(全戶動態
記事及個人記事均勿省略)。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李峻源
一、上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
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