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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6 年度司票字第 6761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6 年 10 月 06 日
裁判案由:
本票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票字第6761號 聲 請 人 雙林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秀娟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楊溪銘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 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㈠陳報票號CH579552、CH579553、CH579554號本票於到期日    (分別為106年5月31日、106年7月31日、106年9月30日)    後有無向相對人提示,並陳報提示日各為何?(到期日經    改寫未簽名不生效力,應以改寫前文義負責)。   ㈡票號CH579556號本票到期日106年11月30日尚未屆至,陳    報就此本票是否仍要請求?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洪佩如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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