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6年度司票字第6762號
聲 請 人 雙林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林秀娟
上
聲請人聲請對於
相對人陳立傑准予
本票裁定
強制執行事件,聲
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
駁回其聲請:
一、請確認票號CH579558之本票提示日為何?(因本票到
期日經
改寫未簽名,不生改寫效力,應以改寫前之記載為準,故以
105年6月30日為到期日,但提示日早於到期日,請補正正確
提示日期)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洪佩如
一、上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
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