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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6 年度司票字第 6836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6 年 10 月 11 日
裁判案由:
本票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票字第6836號 聲 請 人 承穩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素惠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大佑機械廠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 請: 一、㈠查報本件相對人大佑機械廠之登記資料,以釋明其組織型    態為獨資或合夥以及法定代理人;併查報其法定代理人之    最新戶籍謄本(全戶動態記事及個人記事均勿省略)。   ㈡查報利息起算日為何日(台端所載之利息起算日均早於系    爭本票之到期日。另本票裁定以本票本身所記載之事項為    限,其餘債權文件均不在本件請求範圍)。   ㈢查報系爭本票原本4紙(狀附經本院查核之本票影本,部分    資料未影印)。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1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李峻源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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