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6年度司票字第7244號
聲 請 人 新鑫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許國興
上
聲請人聲請對於
相對人新嘉汽車交通股份有限公司、施麗照、
李信宏、李瑞霖准予
本票裁定
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
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
駁回其聲請:
一、㈠查報
系爭本票原本(狀附影本無法辨識自然人之印文)。
㈡確認原因事實記載「民國106年10月8日」簽發本票有無錯
誤,如有誤載,請具狀更正。
㈢相對人新嘉汽車交通股份有限公司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
卡及
法定代理人最新
戶籍謄本(全戶動態記事及個人記事
均勿省略)。
㈣請提出相對人施麗照、李信宏、李瑞霖之最新戶籍謄本(
全戶動態記事及個人記事均勿省略)。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2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李峻源
一、上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
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