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6年度司票字第7723號
聲 請 人 大光長榮機械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鄭慶隆
上
聲請人聲請對於
相對人陳敬忠准予
本票裁定
強制執行事件,聲
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
駁回其聲請:
一、確認
本件相對人為何?(因
聲請狀所載相對人與附件本票影
本之發票人領航宜興國際股份有限公司不符)。
二、確認聲請狀附表所載相對人、票號是否有誤?如有誤載,並
請具狀更正。
三、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李峻源
一、上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