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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6 年度司票字第 7723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6 年 11 月 09 日
裁判案由:
本票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票字第7723號 聲 請 人 大光長榮機械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慶隆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陳敬忠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 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確認本件相對人為何?(因聲請狀所載相對人與附件本票影   本之發票人領航宜興國際股份有限公司不符)。 二、確認聲請狀附表所載相對人、票號是否有誤?如有誤載,並   請具狀更正。 三、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李峻源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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