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6年度司票字第7724號
聲 請 人 大光長榮機械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鄭慶隆
上
聲請人聲請對於
相對人領航宜興國際股份有限公司准予
本票裁
定
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逾期
駁回其聲請:
一、確認
本件相對人為何人,並釋明請求依據,如有誤載,請具
狀更正(狀附本票影本,並無相對人之領航宜興國際股份有
限公司之簽章)。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李峻源
一、上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