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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6 年度司票字第 797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6 年 02 月 09 日
裁判案由:
本票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票字第797號 聲 請 人 義達軒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仲凱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昶順砂石企業有限公司、湯智鈞、湯清 池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 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陳報提示日為何?(本票未載到期日,應以提示日為利息起   算日)。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洪佩如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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