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6年度司票字第797號
聲 請 人 義達軒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劉仲凱
上
聲請人聲請對於
相對人昶順砂石企業有限公司、湯智鈞、湯清
池准予
本票裁定
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
補正下列事項,逾期
駁回其聲請:
一、陳報提示日為何?(本票未載到
期日,應以提示日為利息起
算日)。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洪佩如
一、上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
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