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6年度司票字第8413號
聲 請 人 杰立餐飲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楊濟華
代 理 人 蔚中傑
上
聲請人聲請對於
相對人淨王餐飲有限公司准予
本票裁定
強制執
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
駁
回其聲請:
一、請提出正確
委任狀。(台端所附委任狀謹狀台北地方法院)
二、提示日為何?
三、確認聲請事項相對人簽發本票金額「一百五十萬零元」之記
載是否有誤?
四、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蔡秉芳
一、上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
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