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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6 年度司票字第 8413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6 年 12 月 07 日
裁判案由:
本票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票字第8413號 聲 請 人 杰立餐飲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濟華 代 理 人 蔚中傑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淨王餐飲有限公司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 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 回其聲請: 一、請提出正確委任狀。(台端所附委任狀謹狀台北地方法院) 二、提示日為何? 三、確認聲請事項相對人簽發本票金額「一百五十萬零元」之記   載是否有誤? 四、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蔡秉芳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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