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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6 年度司票字第 8481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6 年 12 月 11 日
裁判案由:
本票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票字第8481號 聲 請 人 李美甘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柏妮絲地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張樹彬 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 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㈠聲請費新臺幣貳仟元。   ㈡相對人之最新公司登記事項卡及其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    謄本(全戶動態及記事欄皆請勿省略)   ㈢確認張樹彬是否為本件相對人?若是,並敘明對其請求之    法律依據為何?   ㈣三紙本票提示日各為何?及利息起算日各為何?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1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洪佩如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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