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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6 年度司票字第 8783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6 年 12 月 22 日
裁判案由:
本票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票字第8783號 聲 請 人 吉鈾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葉秀滿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唐振邦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 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 駁回其聲請: 一、請提出相對人之最新戶籍謄本(全戶動態記事及個人記事均   勿省略),因本票未載付款地及發票地。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2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沈珮純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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