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6年度司票字第8842號
聲 請 人 鉅泉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蘇永祥
上
聲請人聲請對於
相對人嚴玉璽即嚴立庭、葉妤希准予
本票裁定
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逾期
駁回其聲請:
一、請補正票據之提示日。(依
聲請狀所載自提示日起至清償日
止,
按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但未敘明提示日為何?
)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2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洪佩如
一、上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
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