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6年度司票字第937號
聲 請 人 奇峰事業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林隴廷
上
聲請人聲請對於
相對人辰耀實業有限公司准予
本票裁定
強制執
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
駁
回其聲請:
一、相對人最新公司登記事項卡及
法定代理人最新
戶籍謄本(因
本票未載付款地及發票地)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1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蔡秉芳
一、上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
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