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6年度司聲字第1047號
聲 請 人 久鐵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魏高聖
相 對 人 鼎力金屬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陸泰陽
上列
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為
公示送達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將聲請人對相對人鼎力金屬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所發如附件之
105年度玉律琮字第000000000號玉鼎
法律事務所函,准予對相對
人為公示送達。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
略以:聲請人為催告受
擔保利益人行使權利而為之
意思表示,於民國106年2月22日對相對人寄發如附件之105年
度玉律琮字第000000000號玉鼎法律事務所函,因該函均以
招領逾期為由而退回,為此聲請裁定准為公示送達等語。
二、
按表意人
非因自己之過失不知相對人之姓名
居所者,得依民
事訴訟法公示送達之規定,以公示送達為意思表示之通知,
民法第97條定有明文。
經查,相對人之公司地址設於臺中市
○○區○○路○段○○○號,又聲請人按該址寄送
存證信函,
該信函經退回,且退件信封上蓋有「無人回應」及「招領逾
期退回」文字之戳印,又聲請人再提出之相對人公司變更登
記表,及退件信封影本附卷為憑,且法定代理人陸泰陽之最新
戶謄遷於「臺中市大里區戶政事務所」,是相對人是否居住
上址,實有不明,前經本院另案函囑各地警察局派員查明相
對人是否仍居住於其各該地址,經各該警局函覆相對人法定
代理人均未居住或工作於
前揭該址等語,此有各該警局回覆
函附卷
可稽,
堪認相對人確有遷移不明之情形。是
本件聲請
核與首揭法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
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
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1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沈珮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