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6年度司聲字第1393號
聲 請 人 金振昌金屬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柯文貴
上
聲請人聲請對於
相對人康合輝准予返還
擔保金事件,聲請人應
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
駁回其聲請:
一、㈠請提出相對人之最新
戶籍謄本(全戶動態記事及個人記事
均勿省略)、
存證信函及回執
正本(影本收文戳章日期不明)
。
㈡如相對人之戶籍址與存證信函上收件人地址不符,請一併
提出該存證信函已由相對人親收之證明。或提出已向相對
人戶籍址催告行使權利之存證信函及雙掛號送達回執。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1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李峻源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
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