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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6 年度司聲字第 1393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6 年 07 月 18 日
裁判案由:
返還擔保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聲字第1393號 聲 請 人 金振昌金屬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柯文貴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康合輝准予返還擔保金事件,聲請人應 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㈠請提出相對人之最新戶籍謄本(全戶動態記事及個人記事    均勿省略)、存證信函及回執正本(影本收文戳章日期不明)    。   ㈡如相對人之戶籍址與存證信函上收件人地址不符,請一併    提出該存證信函已由相對人親收之證明。或提出已向相對    人戶籍址催告行使權利之存證信函及雙掛號送達回執。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1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李峻源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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