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6年度司聲字第1634號
聲 請 人 仲森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賴正益
上列
聲請人與
相對人曾競億、曾金獅、林金環即億興木業廠即競
億木材行間就返還
擔保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
駁回其
聲請:
(一)提出相對人曾競億之最新
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二)如相對人曾競億之戶籍址與
存證信函上收件人地址不
符,請一併提出該存證信函確已由相對人親收之證明
。或提出已向相對人戶籍址催告行使權利之存證信函
及雙掛號送達回執。
二、特此裁定。
三、本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2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李峻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