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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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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6 年度司聲字第 1664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6 年 08 月 31 日
裁判案由:
返還擔保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聲字第1664號 聲 請 人 日泓精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崧茂 相 對 人 玖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系洲朝也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返還擔保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一零六年度存字第三八五號擔保提存事件,聲請人所提存之 擔保金新臺幣伍拾萬元,准予返還。 理 由 一、按訴訟終結後,供擔保人證明已定二十日以上之期間,催告 受擔保利益人行使權利而未行使者,法院應依供擔保人之聲 請,以裁定命返還其提存物,民事訴訟法第104條第1項第3 款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同法第106條規定,於因假扣押 、免為或撤銷假扣押而供之擔保準用之。 二、本件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返還借款事件,聲請人前持本院106 年度司裁全字第188號民事裁定為執行名義,為相對人提供 擔保,並以本院提存所106年度存字第385號提存事件提存後 ,向本院106年度司執全字第158號假扣押執行事件,聲請就 相對人之財產為強制執行在案。聲請人主張嗣已具狀撤回假 扣押執行之聲請,訴訟應告終結,復以台中南屯路郵局存證 信函第357號通知定二十日以上期間催告相對人行使權利, 而相對人迄未行使,為此聲請准予返還擔保金等語,並提出 本院106年度司裁全字第188號民事裁定、本院提存所106年 度存字第385號提存書、本院106年度司執全字第158號通知 、神岡岸裡郵局存證信函第18號及收件回執各1件為證。查 聲請人業具狀撤回假扣押執行之聲請,且依本院106年度司 執全字第158號執行事件卷附民國106年6月20日通知,聲請 人前已聲請就相對人之財產為強制執行,假扣押標的業經本 院以上開通知撤銷前於106年3月2日核發之執行命令,訴訟 已告終結,聲請人復以上開郵局存證信函催告相對人行使權 利,而相對人於106年7月25日收受後迄今仍未行使,亦有卷 附查詢表為憑。是聲請人聲請返還提存之擔保金,並無不合 ,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06條、第104條第1項第3款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3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沈珮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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