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6年度司聲字第1664號
聲 請 人 日泓精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郭崧茂
相 對 人 玖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系洲朝也
上列
當事人間聲請返還
擔保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一零六年度存字第三八五號擔保
提存事件,
聲請人所提存之
擔保金新臺幣伍拾萬元,准予返還。
理 由
一、
按訴訟終結後,供擔保人證明已定二十日以上之
期間,催告
受擔保利益人行使權利而未行使者,法院應依供擔保人之聲
請,以裁定命返還其提存物,民事訴訟法第104條第1項第3
款定有明文。
上開規定,依同法第106條規定,於因
假扣押
、免為或撤銷假扣押而供之擔保
準用之。
二、
本件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返還借款事件,聲請人前持本院106
年度司裁全字第188號民事裁定為
執行名義,為相對人提供
擔保,並以本院提存所106年度存字第385號提存事件提存後
,向本院106年度司執全字第158號假扣押執行事件,聲請就
相對人之財產為
強制執行在案。聲請人主張
嗣已具狀撤回假
扣押執行之聲請,訴訟應告終結,復以台中南屯路郵局
存證
信函第357號通知定二十日以上期間催告相對人行使權利,
而相對人
迄未行使,為此聲請准予返還擔保金等語,並提出
本院106年度司裁全字第188號民事裁定、本院提存所106年
度存字第385號提存書、本院106年度司執全字第158號通知
、神岡岸裡郵局存證信函第18號及收件回執各1件為證。查
聲請人業具狀撤回假扣押執行之聲請,且依本院106年度司
執全字第158號執行事件卷附民國106年6月20日通知,聲請
人前已聲請就相對人之財產為強制執行,假扣押標的業經本
院以上開通知撤銷前於106年3月2日核發之
執行命令,訴訟
已告終結,聲請人復以上開郵局存證信函催告相對人行使權
利,而相對人於106年7月25日收受後迄今仍未行使,亦有卷
附查詢表為憑。是聲請人聲請返還提存之擔保金,並無不合
,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06條、第104條第1項第3款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
司法
事務官提出
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3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沈珮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