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6年度司聲字第167號
聲 請 人 白亞麗
相 對 人 日瀅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徐采湄
上列
當事人間聲請返還
擔保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一零二年度存字第三三六三號擔保
提存事件,
聲請人所提存
之
擔保金新臺幣參拾參萬肆仟元,准予返還。
理 由
一、
按訴訟終結後,供擔保人證明已定二十日以上之
期間,催告
受擔保利益人行使權利而未行使者,法院應依供擔保人之聲
請,以裁定命返還其提存物,民事訴訟法第104條第1項第3
款定有明文。
上開規定,依同法第106條規定,於因
假扣押
、免為或撤銷假扣押而供之擔保
準用之。
二、
本件聲請人與相對人間清償債務事件,聲請人前持本院102
年度司裁全字第2446號民事裁定為
執行名義,為相對人提供
擔保,並以本院提存所102年度存字第3363號提存事件提存
後,向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司執全字第82號假扣押執
行事件,聲請就相對人之財產為
強制執行在案。聲請人主張
嗣因
本案請求已取得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1674
號、臺灣高等法院104年度上易字第1363號判決確定,並具
狀撤回假扣押之執行,訴訟應告終結,復以台中黎明郵局
存
證信函第445號通知定二十日以上期間催告相對人行使權利
,而相對人
迄仍未行使,為此聲請准予返還擔保金等語,並
提出本院102年度司裁全字第2446號民事裁定、本院提存所
102年度存字第3363號提存書、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司
執全字第82號通知、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度司執全助字
第50號
執行命令、台中黎明郵局存證信函第445號及收件回
執各1件為證。查依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司執全字第82
號執行事件卷附聲請人所提民事聲請撤回假扣押強制執行狀
、民國105年11月16日通知及函,聲請人前已聲請就相對人
之財產為強制執行,假扣押標的業經該院以上開通知撤銷前
於103年1月27日核發之
扣押命令、函囑撤回囑託執行之聲請
,訴訟已告終結,聲請人復以上開郵局存證信函定期催告相
對人行使權利,而相對人於105年12月19日收受後迄今仍未
行使,亦有卷附查詢表、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2月20日北
院隆文查字第1060000813號函、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2月
20日新北院霞文字第1060000310號函為憑。是依
首揭規定,
聲請人聲請返還提存之擔保金,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06條、第104條第1項第3款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
司法
事務官提出
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沈珮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