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裁判書系統

本院「裁判書查詢系統」預定於115年10月7日(星期三)0時至8時進行系統維護作業。維護期間系統服務將暫停使用。如有查詢作業中斷情形,請於系統服務恢復後再行使用。倘維護作業提前完成,將提前恢復系統使用。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6 年度司聲字第 167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6 年 03 月 07 日
裁判案由:
返還擔保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聲字第167號 聲 請 人 白亞麗 相 對 人 日瀅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徐采湄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返還擔保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一零二年度存字第三三六三號擔保提存事件,聲請人所提存 之擔保金新臺幣參拾參萬肆仟元,准予返還。 理 由 一、按訴訟終結後,供擔保人證明已定二十日以上之期間,催告 受擔保利益人行使權利而未行使者,法院應依供擔保人之聲 請,以裁定命返還其提存物,民事訴訟法第104條第1項第3 款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同法第106條規定,於因假扣押 、免為或撤銷假扣押而供之擔保準用之。 二、本件聲請人與相對人間清償債務事件,聲請人前持本院102 年度司裁全字第2446號民事裁定為執行名義,為相對人提供 擔保,並以本院提存所102年度存字第3363號提存事件提存 後,向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司執全字第82號假扣押執 行事件,聲請就相對人之財產為強制執行在案。聲請人主張 嗣因本案請求已取得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1674 號、臺灣高等法院104年度上易字第1363號判決確定,並具 狀撤回假扣押之執行,訴訟應告終結,復以台中黎明郵局存 證信函第445號通知定二十日以上期間催告相對人行使權利 ,而相對人迄仍未行使,為此聲請准予返還擔保金等語,並 提出本院102年度司裁全字第2446號民事裁定、本院提存所 102年度存字第3363號提存書、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司 執全字第82號通知、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度司執全助字 第50號執行命令、台中黎明郵局存證信函第445號及收件回 執各1件為證。查依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司執全字第82 號執行事件卷附聲請人所提民事聲請撤回假扣押強制執行狀 、民國105年11月16日通知及函,聲請人前已聲請就相對人 之財產為強制執行,假扣押標的業經該院以上開通知撤銷前 於103年1月27日核發之扣押命令、函囑撤回囑託執行之聲請 ,訴訟已告終結,聲請人復以上開郵局存證信函定期催告相 對人行使權利,而相對人於105年12月19日收受後迄今仍未 行使,亦有卷附查詢表、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2月20日北 院隆文查字第1060000813號函、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2月 20日新北院霞文字第1060000310號函為憑。是依首揭規定, 聲請人聲請返還提存之擔保金,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06條、第104條第1項第3款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沈珮純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22 23 24 25 26 27 28 29 30 31 32 33 34 35 36 37 38 39 40 41 42 43 44 4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