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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6 年度司聲字第 1677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6 年 09 月 18 日
裁判案由:
確定訴訟費用額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聲字第1677號 聲 請 人 翰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俞君 上列聲請人相對人江重宜即江重宜建築師事務所間給付報酬 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第一審受訴法 院於該裁判有執行力後,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民事訴訟 法第91條第1項定有明文。是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應以終 局裁判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始得為之 ,倘法院已依職權為確定訴訟費用額,當事人應負擔多寡訴 訟費用額既已確定,即不得再聲請法院另為裁判。 二、查聲請人即原告與相對人即被告間給付報酬事件,經本院10 6年度中小字第338號、106年度小上字第101號判決確定。第 一審判決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新臺幣(下同)100,000元, 訴訟費用1,000元由相對人負擔。相對人不服提起上訴,經 第二審法院判決上訴駁回,第二審訴訟費用1,500元由相對 人負擔。業經本院調卷核屬是以,聲請人請求之第一 審訴訟費用額既經上開終局判決確定,聲請人自可執該確定 判決以為強制執行,聲請人再聲請本院裁定確定相對人應負 擔之訴訟費用額,於法未合,應予駁回。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以書狀 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1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李峻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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