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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6 年度司聲字第 1885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6 年 09 月 27 日
裁判案由:
返還擔保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聲字第1885號 聲 請 人 富盛國際開發建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光哲 上列聲請人相對人金甌營造有限公司間聲請返還擔保金事件,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擔保提存之提存人於提存後,假扣押所保全之請求,其本 案訴訟已獲全部勝訴判決確定或其請求取得與確定判決有同 一效力者,得聲請該管法院提存所返還提存物,無庸法院裁 定,提存法第18條第1項第5款、同法施行細則第16條分別定 有明文。又假扣押債權人依據提存法第18條第1項第5款及提 存法施行細則第16條規定,即可直接向提存所聲請返還提存 物,無裁定返還之必要。因此,債權人聲請,欠缺權利保護 要件,不應准許(臺灣高等法院所屬法院98年法律座談會 民事類提案第24號參照)。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金甌營造有限公司間請 求給付工程款事件,聲請人前遵本院106年度司裁全字第158 號民事裁定,為擔保相對人因假扣押所受之損害,曾提供新 臺幣220,000元,並以本院106年度存字第250號提存事件提 存在案。茲因兩造間給付工程款事件經本院106年度訴字第 792號判決全部勝訴確定,本件應供擔保原因已消滅,聲 請返還擔保金,並提出假扣押裁定、提存書、民事判決等影 本為證。 三、經本院調閱相關卷宗審查結果,系爭假扣押所保全之本案請 求業經本院106年度訴字第792號判決聲請人全部勝訴並告確 定在案。揆諸首揭規定,聲請人自可執該民事判決暨其確定 證明書逕向本院提存所聲請返還前揭提存物,無庸另行聲請 本院裁定。從而,本件聲請核無必要,應予駁回。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2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蔡秉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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