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6年度司聲字第1892號
聲 請 人 陳瑞銘
上
聲請人聲請對於
相對人忠信顏料塑膠工業有限公司、陳瑞宗、
張櫻芬准予返還
擔保金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
正下列事項,逾期
駁回其聲請:
一、㈠請提出相對人陳瑞宗、張櫻芬之最新
戶籍謄本(全戶動態
記事及個人記事均勿省略)。
㈡相對人忠信顏料塑膠工業有限公司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
卡及法定
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全戶動態記事及個人記事
均勿省略)。
㈢如相對人忠信顏料塑膠工業有限公司之公司登記地址、
法
定代理人戶籍址,及相對人陳瑞宗、張櫻芬戶籍址,與
存
證信函上收件人地址不符,請一併提出該存證信函已由相
對人親收之證明。或提出已向相對人之公司登記地址、法
定代理人之戶籍址及相對人戶籍址催告行使權利之存證信
函及雙掛號送達回執。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2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李峻源
一、上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
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