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裁判書系統

本院「裁判書查詢系統」預定於115年10月7日(星期三)0時至8時進行系統維護作業。維護期間系統服務將暫停使用。如有查詢作業中斷情形,請於系統服務恢復後再行使用。倘維護作業提前完成,將提前恢復系統使用。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6 年度司聲字第 1947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6 年 10 月 13 日
裁判案由:
返還擔保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聲字第1947號 聲 請 人 伊利諾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毛鳳雪 相 對 人 張文東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返還擔保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一○二年度存字第三七二號擔保提存事件,聲 請人所提存之擔保金新臺幣柒拾萬元,准予返還。 理 由 一、按訴訟終結後,供擔保人證明已定20日以上之期間,催告受 擔保利益人行使權利而未行使,或法院依供擔保人之聲請, 通知受擔保利益人於一定期間內行使權利並向法院為行使權 利之證明而未證明者,法院應依供擔保人之聲請,以裁定命 返還其提存物。前開規定,於其他依法令供訴訟上之擔保者 準用之。民事訴訟法第104條第1項第3款、第106條前段分別 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假扣押事件,聲請人 前遵本院102年度司裁全字第2165號民事裁定,為擔保假扣 押曾提如主文所示之擔保,以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2年度存 字第372號擔保提存事件提存,並經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2年 度司執全字第163號假扣押執行在案。茲因聲請人已聲請撤 回假扣押執行程序。聲請人復於訴訟終結後,聲請人聲請本 院以106年度司聲字第1567號通知相對人行使權利,其迄未 行使,為此聲請返還擔保金等語。 三、本院依職權調閱前開事件相關卷宗,與審視聲請人提出之事 證,核與聲請意旨所載事實相符,本件因相對人供反擔保撤 銷假扣押執行,嗣經聲請人聲請撤回假扣押執行,足認受擔 保利益人即相對人因本件假扣押執行程序受有損害及損害額 若干已能確定,核屬民事訴訟法第104條第1項第3款所謂之 訴訟終結。又上開訴訟終結後,聲請人復聲請本院通知相對 人行使權利,惟相對人迄今未對聲請人聲請調解、核發支付 命令或起訴請求損害賠償等與起訴有相同效果之訴訟行為, 此有本院院內查詢表、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函在卷可稽。從而 ,聲請人聲請返還如主文所示之擔保金,核無不合,應予准 許。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106條前段、第104條第1項第3款規定,裁定 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1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李峻源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22 23 24 25 26 27 28 29 30 31 32 33 34 35 36 37 38 39 40 41 4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