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6年度司聲字第1956號
聲 請 人 富永順興業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朱東源
上
聲請人聲請對於
相對人陳志誠、陳以庭准予返還
擔保金事件,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
駁回其聲請
:
一、㈠請提出相對人陳志誠、陳以庭之最新
戶籍謄本(全戶動態
記事及個人記事均勿省略)。
㈡如相對人之戶籍址與
存證信函上收件人地址不符,請一併
提出該存證信函已由相對人親收之證明。或提出已向相對
人戶籍址催告行使權利之存證信函及雙掛號送達回執。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2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李峻源
一、上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
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