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6年度司聲字第1988號
聲 請 人 臺灣樂金化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潘志爀
上
聲請人聲請對於
相對人達鴻先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准予返還
擔
保金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
駁回其聲請:
一、㈠相對人達鴻先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
卡及
法定代理人最新
戶籍謄本(全戶動態記事及個人記事
均勿省略)。
㈡如相對人之公司登記地址及法定代理人戶籍址,與
存證信
函上收件人地址不符,請一併提出該存證信函已由相對人
親收之證明。或提出已向相對人之公司登記地址及法定代
理人戶籍址催告行使權利之存證信函及雙掛號送達回執。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李峻源
一、上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
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