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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6 年度司聲字第 1988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6 年 10 月 05 日
裁判案由:
返還擔保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聲字第1988號 聲 請 人 臺灣樂金化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潘志爀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達鴻先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准予返還擔 保金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 駁回其聲請: 一、㈠相對人達鴻先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    卡及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全戶動態記事及個人記事    均勿省略)。   ㈡如相對人之公司登記地址及法定代理人戶籍址,與存證信    函上收件人地址不符,請一併提出該存證信函已由相對人    親收之證明。或提出已向相對人之公司登記地址及法定代    理人戶籍址催告行使權利之存證信函及雙掛號送達回執。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李峻源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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