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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系統

本院「裁判書查詢系統」預定於115年10月7日(星期三)0時至8時進行系統維護作業。維護期間系統服務將暫停使用。如有查詢作業中斷情形,請於系統服務恢復後再行使用。倘維護作業提前完成,將提前恢復系統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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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6 年度司聲字第 1995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6 年 10 月 03 日
裁判案由:
返還擔保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聲字第1995號 聲 請 人 耐超鋼品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淑玲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企佑營造有限公司間就返還擔保金事件,本 院裁定如下: 一、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一)提出相對人企佑營造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表      及其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二)如相對人之公司登記地址及其法定代理人之戶籍址,      與存證信函上收件人地址不符,請一併提出該存證信      函確已由相對人親收之證明。或提出已向相對人之公      司登記地址及法定代理人之戶籍址催告行使權利之存      證信函及雙掛號送達回執。 二、特此裁定。 三、本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李峻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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