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6年度司聲字第1995號
聲 請 人 耐超鋼品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林淑玲
上列
聲請人與
相對人企佑營造有限公司間就返還
擔保金事件,本
院裁定如下:
一、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
駁回其
聲請:
(一)提出相對人企佑營造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表
及其
法定代理人之最新
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二)如相對人之公司登記地址及其法定代理人之戶籍址,
與
存證信函上收件人地址不符,請一併提出該存證信
函確已由相對人親收之證明。或提出已向相對人之公
司登記地址及法定代理人之戶籍址催告行使權利之存
證信函及雙掛號送達回執。
二、特此裁定。
三、本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李峻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