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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6 年度司聲字第 2026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6 年 10 月 12 日
裁判案由:
返還擔保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聲字第2026號 聲 請 人 張正龍即鼎瓏實業社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志禹實業有限公司間就返還擔保金事件,本 院裁定如下: 一、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一)提出相對人志禹實業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      項卡暨其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   (二)如相對人之戶籍址與存證信函上收件人地址不符,請      一併提出該存證信函確已由相對人親收之證明。或提      出已向相對人戶籍址催告行使權利之存證信函及雙掛      號送達回執。 二、特此裁定。 三、本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1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李峻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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