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6年度司聲字第2042號
聲 請 人 介穩模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吳長堂
相 對 人 默克集成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淑靖
上列
當事人間聲請返還
擔保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一零四年度存字第八六六號擔保
提存事件,
聲請人所提存之
擔保金新臺幣肆拾柒萬柒仟柒佰伍拾元,准予返還。
理 由
一、
按訴訟終結後,供擔保人證明已定二十日以上之
期間,催告
受擔保利益人行使權利而未行使者,法院應依供擔保人之聲
請,以裁定命返還其提存物,民事訴訟法第104條第1項第3
款定有明文。
上開規定,依同法第106條規定,於因
假扣押
、免為或撤銷假扣押而供之擔保
準用之。
二、
本件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交還支票事件,聲請人前持本院
104年度裁全字第40號民事裁定為
執行名義,為相對人提供
擔保,並以本院提存所104年度存字第866號提存事件提存後
,向本院104年度司執全字第416號
假處分執行事件,聲請為
強制執行在案。聲請人主張
嗣已聲請本院以106年度裁全聲
字第22號民事裁定撤銷上開假處分裁定確定,訴訟應告終結
,復以潭子頭家厝郵局
存證信函第132、138號通知定二十日
以上期間催告相對人行使權利,而相對人
迄未行使,為此聲
請准予返還擔保金等語,並提出本院104年度裁全字第40號
民事裁定、本院提存所104年度存字第866號提存書、本院
106年度裁全聲字第22號民事裁定及確定證明、本院104年度
司執全字第416號函、潭子頭家厝郵局存證信函第132、138
號及收件回執各1件為證。查聲請人業聲請本院以106年度裁
全聲字第22號民事裁定撤銷上開假處分裁定確定並具狀撤回
假處分執行之聲請,且依本院104年度司執全字第416號執行
事件卷附民國106年6月21日通知,聲請人前已聲請為強制執
行,假處分標的業經本院以上開通知撤銷前於104年5月11日
核發之
執行命令,訴訟已告終結,聲請人復以上開郵局存證
信函催告相對人行使權利,而相對人於收受後迄今仍未行使
,亦有卷附查詢表為憑。是聲請人聲請返還提存之擔保金,
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06條、第104條第1項第3款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
司法
事務官提出
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沈珮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