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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6 年度司聲字第 2042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6 年 11 月 08 日
裁判案由:
返還擔保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聲字第2042號 聲 請 人 介穩模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長堂 相 對 人 默克集成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淑靖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返還擔保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一零四年度存字第八六六號擔保提存事件,聲請人所提存之 擔保金新臺幣肆拾柒萬柒仟柒佰伍拾元,准予返還。 理 由 一、訴訟終結後,供擔保人證明已定二十日以上之期間,催告 受擔保利益人行使權利而未行使者,法院應依供擔保人之聲 請,以裁定命返還其提存物,民事訴訟法第104條第1項第3 款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同法第106條規定,於因假扣押 、免為或撤銷假扣押而供之擔保準用之。 二、本件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交還支票事件,聲請人前持本院 104年度裁全字第40號民事裁定為執行名義,為相對人提供 擔保,並以本院提存所104年度存字第866號提存事件提存後 ,向本院104年度司執全字第416號假處分執行事件,聲請為 強制執行在案。聲請人主張已聲請本院以106年度裁全聲 字第22號民事裁定撤銷上開假處分裁定確定,訴訟應告終結 ,復以潭子頭家厝郵局存證信函第132、138號通知定二十日 以上期間催告相對人行使權利,而相對人未行使,為此聲 請准予返還擔保金等語,並提出本院104年度裁全字第40號 民事裁定、本院提存所104年度存字第866號提存書、本院 106年度裁全聲字第22號民事裁定及確定證明、本院104年度 司執全字第416號函、潭子頭家厝郵局存證信函第132、138 號及收件回執各1件為證。查聲請人業聲請本院以106年度裁 全聲字第22號民事裁定撤銷上開假處分裁定確定並具狀撤回 假處分執行之聲請,且依本院104年度司執全字第416號執行 事件卷附民國106年6月21日通知,聲請人前已聲請為強制執 行,假處分標的業經本院以上開通知撤銷前於104年5月11日 核發之執行命令,訴訟已告終結,聲請人復以上開郵局存證 信函催告相對人行使權利,而相對人於收受後迄今仍未行使 ,亦有卷附查詢表為憑。是聲請人聲請返還提存之擔保金, 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06條、第104條第1項第3款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沈珮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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