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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6 年度司聲字第 2078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6 年 10 月 25 日
裁判案由:
返還擔保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聲字第2078號 聲 請 人 佳美欣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佑輝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晟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聲請返還擔保金事 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因免為假扣押、假處分、假執行預供擔保,而有假扣押、 假處分、假執行經裁判後未聲請執行,或於執行程序實施前 撤回執行之聲請,擔保提存之提存人得聲請該管法院提存所 返還提存物,無庸法院裁定,提存法第18條第1項第4款及提 存法施行細則第16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當事人間給付貨款事件,聲請人前依本院103年度訴字 第1302號民事判決及更正裁定,向本院提存所104年度存字 第497號及104年度存字第606號提存事件為相對人供擔保免 為假執行提存在案。聲請人固主張因相對人迄未依上開判決 供擔保聲請假執行,即無因免為假執行而受損害之可能,聲 請人亦無預供擔保阻止假執行之必要,聲請人供擔保原因已 消滅,為此依民事訴訟法第106條準用同法第104條第1項第1 款之規定聲請返還擔保金等語,並提出提存書2件為證。惟 依前揭規定,聲請人即得逕向法院提存所聲請返還,無庸經 法院裁定。是聲請人之聲請,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2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洪佩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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