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6年度司聲字第2078號
聲 請 人 佳美欣業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陳佑輝
上列
聲請人與
相對人晟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聲請返還
擔保金事
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
駁回。
理 由
一、
按因免為
假扣押、
假處分、
假執行預供擔保,而有假扣押、
假處分、假執行經
裁判後未聲請執行,或於執行程序實施前
撤回執行之聲請,擔保
提存之提存人得聲請該管法院提存所
返還提存物,
無庸法院裁定,提存法第18條第1項第4款及提
存法施行細則第16條定有明文。
二、
本件當事人間給付貨款事件,聲請人前依本院103年度訴字
第1302號民事判決及更正裁定,向本院提存所104年度存字
第497號及104年度存字第606號提存事件為相對人供擔保免
為假執行提存在案。聲請人固主張因相對人
迄未依
上開判決
供擔保聲請假執行,即無因免為假執行而受損害之可能,聲
請人亦無預供擔保阻止假執行之必要,聲請人供擔保原因已
消滅,為此依民事訴訟法第106條
準用同法第104條第1項第1
款之規定聲請返還
擔保金等語,並提出提存書2件為證。
惟
依
前揭規定,聲請人即得逕向法院提存所聲請返還,無庸經
法院裁定。是聲請人之聲請,應予駁回,
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
司法
事務官提出
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2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洪佩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