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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6 年度司聲字第 2297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6 年 12 月 18 日
裁判案由:
公示送達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聲字第2297號 聲 請 人 嘉慶育樂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玉梅 相 對 人 曲美美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曲美美為公示送達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 主 文 准將聲請人對相對人所發如附件所示之意思表示為公示送達。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表意人因自己之過失不知相對人之姓名居所者,得依民 事訴訟法公示送達之規定,以公示送達為意思表示之通知, 民法第97條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前對相對人寄發如附件所示之意思表 示,經郵務人員以「招領逾期」為由致原件退回,為此聲 請裁定准為公示送達等語,並提出相對人存證信函退郵信 封、相對人戶籍謄本為證。 三、經查,相對人設籍於臺中市○○區○○路○段○○巷00號, 而該退郵信封以「招領逾期」退回等情,除有聲請人提出上 開事證為據,亦有本院職權調閱相對人之個人戶籍資料查詢 結果附卷可憑。是相對人是否居住於該址尚有未明,經本 院函囑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和平分局派員查訪,經該局函覆訪 查結果,該址已成為空地無人居住,此有該局民國106年12 月13日中市警和分偵字第1060016403號函在卷可稽認相 對人確有住所不明之情形。本件聲請,核與前揭規定相符, 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 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1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蔡秉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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