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6 年度司聲字第 253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6 年 02 月 18 日
裁判案由:
行使權利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聲字第253號 聲 請 人 均豪食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美真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迦南地食品工業有限公司行使權利事件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 請: 一、相對人迦南地食品工業有限公司業經解散,進入清算程序在   案,請補陳該公司之合法法定代理人及其居所地址,並附   其最新之公司抄錄(含解散前最近之董事或其他負責人名單)   、章程、股東同意書或股東會議事錄該公司合法法定代理   人之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及有無向法院呈報清算人或清   算完結之資料過院參辦(未選任呈報清算人者,請依公司法   第113條及79條規定補正全體股東為其法定代理人)。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1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許雅萍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