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6年度司聲字第253號
聲 請 人 均豪食品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陳美真
上
聲請人聲請對於
相對人迦南地食品工業有限公司行使權利事件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
駁回其聲
請:
一、相對人迦南地食品工業有限公司業經解散,進入清算程序在
案,請補陳該公司之合法
法定代理人及其
住居所地址,並附
其最新之公司抄錄(含解散前最近之董事或其他負責人名單)
、章程、股東同意書或股東會議事錄
暨該公司合法法定代理
人之
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及有無向法院呈報
清算人或清
算完結之資料過院參辦(未選任呈報清算人者,請依公司法
第113條及79條規定補正全體股東為其法定代理人)。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1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許雅萍
一、上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
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