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6年度司聲字第411號
聲 請 人 威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張政龍
相 對 人 暉曜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翰
上列
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為
公示送達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將聲請人於民國一百零六年二月二十三日對相對人及其法定代
理人寄發如附件之
存證信函所示意思表示之通知為公示送達。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
按表意人
非因自己之過失不知相對人之姓名
居所者,得依民
事訴訟法公示送達之規定,以公示送達為意思表示之通知,
民法第97條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
略以:聲請人於民國106年2月23日對相對人及其法
定代理人寄發如附件之存證信函所示之意思表示,因相對人
及其法定代理人係以查無此人、遷移不明等為由,以致原件
退回,為此聲請裁定准為公示送達等語,並提出相對人及其
法定代理人之公司變更登記表及
戶籍謄本各一件、退回之信
封、存證信函及回執各2件為證。
本件聲請,
核與前揭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
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
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2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沈珮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