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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6 年度司聲字第 411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6 年 03 月 29 日
裁判案由:
公示送達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聲字第411號 聲 請 人 威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政龍 相 對 人 暉曜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翰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為公示送達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將聲請人於民國一百零六年二月二十三日對相對人及其法定代 理人寄發如附件之存證信函所示意思表示之通知為公示送達。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表意人非因自己之過失不知相對人之姓名居所者,得依民 事訴訟法公示送達之規定,以公示送達為意思表示之通知, 民法第97條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於民國106年2月23日對相對人及其法 定代理人寄發如附件之存證信函所示之意思表示,因相對人 及其法定代理人係以查無此人、遷移不明等為由,以致原件 退回,為此聲請裁定准為公示送達等語,並提出相對人及其 法定代理人之公司變更登記表及戶籍謄本各一件、退回之信 封、存證信函及回執各2件為證。 本件聲請,核與前揭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 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2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沈珮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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