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6年度司聲字第45號
聲 請 人 源源成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陳寶香
聲 請 人 威立特科技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王玉柱
人
上三人共同
送達代收人 顏福楨
律師
相 對 人 台灣微轉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介元
上列
當事人間聲請返還
擔保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智慧財產法院。
理 由
一、
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無
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
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
有明文,此項移轉管轄之規定,既規定於民事訴訟法總則篇
,於依同法規定之聲請事件,亦有
適用。次按,供擔保人依
民事訴訟法第104條之規定,聲請法院以裁定命返還其
提存
物,
上開法條所指法院,依通說係指命供擔保之法院
而非指
提存法院(最高法院86年度台抗字第55號裁定意旨
參照)。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本院准予返還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度存
字第1552號之
擔保金,
惟查該擔保提存事件之命供擔保法院
為智慧財產法院,是依上開說明,聲請人應向智慧財產法院
聲請返還擔保金,始為合法。本件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
所為聲請,
顯有違誤。本院依職權裁定移送於如主文所示之
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
司法事務官提
出
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許雅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