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6年度司聲字第779號
聲 請 人 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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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
代理人 黃明長
上列
聲請人與
相對人戴順清即富山傢俱行、戴順宏間就返還
擔保
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
駁回其
聲請:
(一)提出相對人戴順清即富山傢俱行、戴順宏之最新
戶籍
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二)如相對人之戶籍址與
存證信函上收件人地址不符,請
一併提出該址存證信函確已由相對人親收之證明。或
提出已向相對人戶籍址催告行使權利之存證信函及雙
掛號送達回執。
二、特此裁定。
三、本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2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李峻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