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6 年度司聲字第 837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6 年 06 月 27 日
裁判案由:
確定訴訟費用額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聲字第837號 聲 請 人 瑞聯天地P區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陳培洲 相 對 人 建欣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慶堂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叁萬捌仟貳佰陸 拾貳元,及自本裁定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週年利率百分之五 計算之利息。 理 由 一、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第一審受訴法 院於該裁判有執行力後,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上開確定 之訴訟費用額,應於裁定送達之翌日起,加給按法定利率計 算之利息。另按當事人分擔訴訟費用者,法院為確定費用額 之裁判時,應視為各當事人應負擔之費用,已就相等之額抵 銷,而確定其一造應賠償他造之差額,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 1項、第3項及第93條分別定有明文。而所謂訴訟費用,包括 裁判費、同法第77條之23至第77條之25所定之費用,即訴訟 文書之影印費、攝影費、抄錄費、翻譯費、證人及鑑定人日 旅費,及其他進行訴訟之必要費用。 二、聲請人即被告與相對人即原告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經本 院104年度建字第55號判決聲請人敗訴,聲請人不服而提起 上訴,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5年度建上易字第38號判 決知第一、二審訴訟費用由被上訴人即相對人負擔九分之 二,餘由上訴人即聲請人負擔,並告確定在案。經本院調卷 審查後,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依後附計算書 確定為如主文所示金額,並依民事訴訟法91條第3項規定, 加給自裁定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法定利率即年息5%計算 之利息。至相對人雖於民國106年6月3日具狀表示:㈠其已 就前開確定判決提起再審,聲請人於再審之訴未確定前即聲 請確定本件訴訟費用額,應屬無據;㈡相對人於訴訟程序中 即向法院表示本件無鑑定之必要,且鑑定費用係聲請人自行 預納,法院墊付之費用,相對人毋庸負擔云云聲請再 審尚不足以推翻原確定判決之確定力及執行力,亦無停止原 確定判決執行之效力,故不影響本件確定訴訟費用程序之進 行,況相對人所提之再審之訴業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106年度建再易字第1號判決駁回;又相對人雖表示鑑定費用 非屬本件訴訟費用,惟查該費用係法院於104年12月21日以 中院麟民發104建55字第1040139622號函請社團法人台中市 土木技師公會鑑定所生之費用,自屬本件進行訴訟之必要費 用,而應納入本件訴訟費用範圍,附此敘明。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1項、第3項、第93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以書狀 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2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蔡秉芳 ┌────────────────────────────┐ │計 算 書 │ ├────────┬──────┬────────────┤ │項 目 │ 金 額 │ 備 註 │ │ │ (新臺幣) │ │ ├─┬──────┼──────┼────────────┤ │第│裁 判 費 │ 9,910元│相對人預納。 │ │ ├──────┼──────┼────────────┤ │ │證人日旅費 │ 1,000元│相對人預納(104年9月4日 │ │一│ │ │、105年7月28日)。 │ │ │ ├──────┼────────────┤ │ │ │ 500元│聲請人預納(105年7月28日│ │審│ │ │)。 │ │ ├──────┼──────┼────────────┤ │ │鑑定費 │ 195,000元│聲請人預納。 │ ├─┴──────┼──────┼────────────┤ │第二審裁判費 │ 14,865元│聲請人預納。 │ ├────────┼──────┼────────────┤ │合 計 │ 221,275元│ │ ├────────┴──────┴────────────┤ │確定訴訟費用額如下(單位:新臺幣;元以下四捨五入): │ │1.相對人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為49,172元(計算式:221275× │ │ 2/9=49172)。 │ │2.聲請人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為172,103元(計算式:221275- │ │ 49172=17203)。 │ │3.綜上,相對人於本件訴訟事件預納10,910元(計算式:9910+│ │ 1000=10910),聲請人預納210,365元。經抵銷後,相對人尚│ │ 應給付聲請人38,262元(計算式:00000-00000=38262)。 │ └────────────────────────────┘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22 23 24 25 26 27 28 29 30 31 32 33 34 35 36 37 38 39 40 41 42 43 44 45 46 47 48 49 50 51 52 53 54 55 56 57 58 59 60 61 62 63 64 65 66 67 68 69 70 71 72 73 74 75 76 77 7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