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6年度司聲字第89號
聲 請 人 台灣微轉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陳介元
上列
聲請人與
相對人源源成有限公司、威立特科技有限公司、王
玉柱間聲請返還
擔保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智慧財產法院。
理 由
一、
按有民事訴訟法第106條
準用第104條第1項所列情形之一者
,法院應依供擔保人之聲請,以裁定命返還其
提存物,所謂
法院,即指以命供擔保之法院為管轄法院。又法院認為無
管
轄權者,依聲請人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
於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前持智慧財產法院104年度民事聲字第1號民事裁
定為
執行名義,為相對人提供擔保,並以本院提存所104年
度存字第1470號提存事件提存後,聲請就相對人之財產為
假
扣押執行,茲因相對人同意聲請人領回
擔保金,為此聲請准
予返還等語,
惟查本件命供擔保之法院為智慧財產法院,有
提存書在卷
可稽,依前開規定,本件應屬智慧財產法院管轄
,聲請人誤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
爰依職權裁定移送。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
司法
事務官提出
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1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沈珮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