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6年度家訴字第61號
原 告 鄒素芳
被 告 王日興
訴訟
代理人 呂仲祐
律師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分配剩餘財產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7年3月
7 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佰陸拾肆萬肆仟壹佰陸拾壹元,及其中
壹佰伍拾萬元自民國一百零六年一月十四日起,其中壹拾肆萬肆
仟壹佰陸拾壹元自民國一百零七年一月二十三日起,均至清償日
止,
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
駁回。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五分之四,餘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甲、程序部分
按訴狀送達後,原告不得將原訴變更或追加他訴。但請求之
基礎
事實同一者,或擴張或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者,或
不甚礙被告之防禦及訴訟之終結者,則不在此限,民事訴訟
法第255條第1 項第2、3、7款定有明文。
本件原告起訴時,
原係依
民法第1030條之1第1項,聲明請求:被告應給付原告
新臺幣(下同)1,500,000 元,及自
起訴狀繕本送達之
翌日
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5 計算之利息,
嗣擴張聲明為
:被告應給付原告2,034,161 元,及自民事變更及追加
訴之
聲明暨辯論書狀繕本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
之5 計算之利息。
揆諸前揭法條之規定,屬合法有據,應予
准許。
乙、實體部分
壹、原告起訴主張:
一、
兩造於民國90年7月8日結婚,婚後未以書面訂立夫妻財產制
,應以
法定財產制為兩造夫妻財產制。原告於105年1月19日
訴請
離婚,經
鈞院以105年度婚字第225號民事
判決離婚,於
106年3月8日確定,依民法第1030條之4之規定,夫妻因判決
而離婚者,現存之婚後財產,其價值計算以起訴時為準。是
兩造婚後財產價值之計算即應以起訴日即105年1月19日為基
準日。茲就兩造結婚時及基準日之積極、
消極財產,分述如
次:
㈠原告部分:
1.原告結婚時之積極財產詳如附表一所示。消極財產則為新
臺幣(下同)零元。
2.原告於基準日之積極、消極財產詳如附表二所示。
3.原告結婚時之財產淨額為146,430 元。原告於基準日之積
極財產、消極財產淨額為1,765,598 元(計算式:3,832,
342元-2,066,744元=1,765,598 元)。原告於基準時應
受分配之剩餘財產應以1,619,168元計之(計算式:1,765
,598元-146,430元=1,619,168元)。
㈡被告部分:
1.被告結婚時之積極財產詳如附表三所示。消極財產則為零
元。
2.被告於基準日之積極財產詳如附表四所示。消極財產則為
零元。
3.被告結婚時之財產淨額為200,000 元。被告於基準日之積
極財產、消極財產淨額為5,887,489 元。被告於基準時應
受分配之剩餘財產應以5,687,489元計之(計算式:5,887
,489元-200,000元=5,687,489元)。
㈢基上,原告離婚時得列入夫妻剩餘財產分配之淨額為1,619,
168元,被告則為5,687,489元。準此,被告應給付原告2,03
4,161元之剩餘財產分配差額【計算式:(5,687,489-1,61
9,168)÷2=2,034,161元】。
二、
爰聲明:㈠被告應給付原告2,034,161 元及自民事變更及追
加訴之聲明暨辯論書狀繕本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
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㈡請
依職權宣告
假執行。
貳、被告則以:
一、原告稱其於91年1月至93年6月向其母親鄒林碧雲借款78萬元
部分,原告僅提出102 年9月1日其與被告爭吵時之對話內容
及自行編制之借款明細,尚不
足證明原告與其母親間有
借貸
關係,且近10餘年均未請求還款,是否確為借款或為
贈與,
,原告就此部分應舉證證明。又證人鄒林碧雲於法院之證詞
皆經不當之誘導,且所證述「帳戶存摺都放在她那,就直接
給她使用」,而其借貸方式均無約定金額、利息及還款時間
,顯係無償資助或贈與
而非借貸,是此部分自不應
予以列入
。
二、關於被告負債部分,被告於102年2月20日向姊夫楊誠輝借貸
200萬元,並約定自102年2月20日起,每月還款9,967元,自
102年2月20日至105年1月19日止,共34期,被告已清償338,
878元,尚有1,661,122元之負債。另被告自97年起,向母親
鄭玉美陸續借貸100萬元,至今尚未清償。
三、
並聲明:㈠
原告之訴駁回。㈡如受不利判決,願供
擔保免為
假執行。
參、得
心證之理由:
一、按夫妻未以契約訂立夫妻財產制者,除本法另有規定外,以
法定財產制為其夫妻財產制;又法定財產關係消滅時,夫或
妻現存之婚後財產,扣除
婚姻關係存續中所負債務後,如有
剩餘,其雙方剩餘財產之差額,應平均分配,但因
繼承或其
他
無償取得之財產及慰撫金不在此限,此民法第1005條、第
1030條之1第1項定有明文。又中華民國91年民法親屬編修正
前
適用聯合財產制之夫妻,其特有財產或結婚時之原有財產
,於修正施行後視為夫或妻之婚前財產;婚姻關係存續中取
得之原有財產,於修正施行後視為夫或妻之婚後財產,民法
親屬編施行法第6條之2亦有規定。次按夫妻現存之婚後財產
,其價值計算以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時為準。但夫妻因判決
而離婚者,以起訴時為準,民法第1030條之4第1項亦定有明
文。
二、原告主張兩造於90年7月8日結婚,婚後未以書面訂立夫妻財
產制,應以法定財產制為兩造夫妻財產制等事實,
業據原告
提出
戶籍謄本為據,並為被告所不爭執,原告此部分主張
堪
認為真實。原告另主張其於105年1月19日訴請離婚,經本院
以105年度婚字第225號民事判決離婚,並於106 年3月8日確
定等事實,亦為被告所不爭執,亦
堪認屬實。則揆諸
上開說
明,應以105年1月19日原告起訴時為計算剩餘財產分配差額
之時點。茲依兩造106 年11月15日
爭點整理協議及後續全辯
論意旨(107年3月7日言詞辯論筆錄
參照)就兩造爭執、不爭
執事項整理如下:
㈠兩造不爭執事項:
1.兩造婚前財產:
⑴原告:如附表一所示存款、保單價值。
⑵被告:如附表三所示投資。
2.原告婚後積極、消極財產部分:
⑴婚後積極財產:如附表二:㈠積極財產所示土地、建物
、投資、存款、保單價值。
⑵婚後消極財產:如附表二:㈡消極財產編號1、2所示房
貸、編號4 所示滿期金。
3.被告婚後積極財產部分:如附表四所示投資。
㈡兩造爭執事項:
1.原告婚後向鄒林碧雲借款負債78萬元,應否列計扣除?
2.被告婚後向楊誠輝借款負債1,661,122元應否列計扣除?
3.被告婚後向王鄭玉美借款負債100萬元應否列計扣除?
三、按稱消費借貸者,於當事人間必本於借貸之意思
合致,而有
移轉金錢或其他代替物之
所有權於他方之行為,始得當之。
是以消費借貸,因交付金錢之原因多端,除有金錢之交付外
,尚須本於借貸之意思而為交付,方克成立。倘當事人主張
與他方有消費借貸關係存在者,自應就該借貸意思互相表示
合致及借款業已交付之事實,均負舉證之責任,其僅證明有
金錢之交付,未能證明借貸意思表示合致者,仍不能認為有
該借貸關係存在(最高法院98年度臺上字第1045號
裁判意旨
參照)。本院認:
㈠原告主張向鄒林碧雲借款負債78萬元不應列計扣除。
原告此部分主張,固據提出錄音譯文、存摺、支存歷史資料
查詢為憑,並據證人即原告母親鄒林碧雲到庭證稱:「(原
告問:我在民國91年1月到93年6月,總共向妳借款78萬元,
有無此事?)有。(原告問:我是用妳的中央信託局帳戶的
提款卡領錢、有的是用匯款的方式領錢,並有告知妳是要向
妳借款,是否如此?)對。(原告問:這些款項是借款,不
是贈與,對不對?)對,是借錢。(原告問:妳也有向我索
討這些款項過嗎?)有。(原告問:我有無跟妳說,目前沒
有能力還款嗎?)有。(被告
訴訟代理人問:原告在91年開
始向妳借款的時候,有無跟妳說要借多少錢?)有,因為我
以前的錢,都是由原告管理。(被告訴訟代理人問:是比如
說每筆借款的時候,原告就會打電話跟妳說,還是她跟妳講
大約要借總數多少後,然後她就直接運用帳戶裡面的錢?)
她跟我說她欠錢,而我以前賺的錢都是她在管理,帳戶存摺
都放在她那裏,就直接給她使用。(被告訴訟代理人問:有
無約定利息?)沒有。(被告訴訟代理人問:是否知道你在
91年6月的時候,帳戶裡面的存款還有多少嗎?)我知道,
78萬元。(被告訴訟代理人問:93年6月之後,妳的印象妳
何時向她催討這些款項?)有,在96年左右,向她要存摺,
看存摺才發現被她領光了。(原告問:媽媽,你的存摺在我
這邊,所以是陸陸續續的借款,而不是一次借款,所以不是
存摺有78萬元,請確認一下,存摺原本有78萬元嗎?)對。
(法官問:妳的意思是說存摺裡面原本就有78萬元的存款嗎
?)對。(原告問:妳是不是不清礎妳的存摺裡面有多少錢
?)對,我每個月的薪水都存到中央信託局的那個存摺裡面
。(被告訴訟代理人補問:你的存摺何時開始放在妳女兒那
裏?)以前我在法院上班的時候,存摺放在我那裏不方便,
所以交給我女兒管理。(被告訴訟代理人問:妳的薪水都直
接存在帳戶裡面,生活費用何來?)我會向我女兒拿費用,
她會給我幾千元當做生活費用。(被告訴訟代理人問:她一
個月大約給妳多少生活費用?)3、4千元。」等語(見本院
106年12月27日言詞辯論筆錄),
惟譯文內容諸如「那欠我
媽的78萬,我要怎麼還?」、「欠了78萬你叫我怎麼還」、
「那你去寫
切結書,每月保證會拿教育費2萬元回來給我,
我媽的78萬你也要想辦法還」等,均僅係原告個人片面陳述
,自難遽採為有利於原告之認定;另證人鄒林碧雲上開證詞
模糊,對於自己帳戶內之金額多寡不甚清楚,對於借款金額
,亦無法說明,再參以證人鄒林碧雲稱「她跟我說她欠錢,
而我以前賺的錢都是她在管理,帳戶存摺都放在她那裏,就
直接給她使用。」,衡諸父母因擔憂子女經濟負擔過重,未
經思索
法律關係而願意予以經濟上援助,亦為常見之事,證
人鄒林碧雲「
斯時」是否有請求原告返還之意,不無疑問,
及依原告上開婚後財產所示,原告婚後尚能投資股票,卻自
93年至今,長達十餘年未曾為「任何」清償,有違常情,顯
無返還之意思
等情,證人鄒林碧雲一開始對於原告詢問是否
在91年1月到93年6月共借款78萬元、有向其索討借款等證詞
,實已讓人可疑是否有附和原告說詞
之虞,
難認兩人確有借
貸之真意且借貸意思合致,而可逕認係借貸之
法律關係。是
原告稱對其母親負有78萬元債務,並不足採。
㈡被告主張婚後向楊誠輝借款負債1,661,122元不應列計扣除
。
被告此部分
抗辯,固據提出102年2月20日所書立之借據、郵
政跨行匯款申請書、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匯款申請書、存摺內
頁明細為證,並據證人楊誠輝到庭證稱:「(你是什麼工作
?)海巡署,公務員。(被告有無向你借款?)我拿房子抵
押借錢,借了兩百萬元給他,讓他負責清償借款的本息。(
有無約定每個月清償多少錢?)我不知道,就是請他自己負
責清償本息,跟他說如果沒有還的話,請他提早跟我講一下
。(【法官提示10月25日書狀所附之借據】該借據上的簽名
是否你簽名的?)他自己簽名的,我沒有簽。我沒有看過這
張借據。我都叫被告自己處理。反正就是拿一棟房子借兩百
萬元給他,請他去處理本息。這張借據上我沒有簽名。(你
是說你拿房子去貸款,有無什麼資料可以證明?)有,(庭
呈今年度法務部財產申報系統影本)我都有定期申報財產,
他陸續有還,除了用房子給他借兩百萬元之外,我還有借現
金給他80萬元。財產申報上的金額,是單獨用房貸借款給他
尚欠的金額。我去申報的時候,會打電話給郵政總局確認,
要申報的資料當天還欠多少,以此來申報。(被告說102年2
月20日向你借兩百萬元,兩百萬元金額撥款銀行將款項匯到
那個帳戶?)郵局撥款匯到我的帳戶,我在轉到被告的帳戶
。(你借給他現金80萬元,是何時借給他的?)我不知道,
這是我太太處理的,我不清楚,是陸陸續續都有在借款。到
現在,連最近都還有向我借款。」等語(見本院106年12月
27日言詞辯論筆錄),惟證人楊誠輝於101年及102年公務人
員申報財產時,並未載列該筆
債權,有法務部廉政署107年2
月2日廉財字第10700008360號函所附公職人員財產申報表在
卷
可稽,而證人楊誠輝當庭所呈報之106年11月15日公職人
員財產申報相關資料,既係兩造訴訟後所申報,顯係臨訟所
制作,不足
佐證其
所稱與被告間於102年間有成立消費借貸
法律關係之意思表示合致;另上開借據記載「王日興茲向楊
誠輝借款新台幣兩百萬元整,並於民國102年2月20日
收訖無
誤」,亦與被告所提於102年2月20日前之匯款資料,即101
年11月6日匯款各50萬元、30萬元,於102年1月21日匯款80
萬元,共計160萬元,金額不相符;再被告所稱自102年2月
20日起每月還款9,967元,截至基準日尚有1,661,122元未清
償,亦與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107年1月22日壽字第10700
18075號函覆稱證人楊誠輝105年1月19日之
不動產抵押貸款
餘額為887,801元,未能核符。綜上,被告與證人楊誠輝於
102年間是否有成立消費借貸法律關係之意思表示合致,
並
非無疑,又被告所述借款之金額、於基準日尚未清償之款項
,亦
核與上開匯款資料、函覆結果有所出入,自難認被告抗
辯伊對證人楊誠輝負有1,661,122元債務可採。
㈢被告婚後向王鄭玉美借款負債100萬元不應列計扣除?
被告此部分抗辯,固據證人王鄭玉美到庭證稱:「(王日興
有無向你借過錢?)有。(借多少?)一百七、八十萬元,
連田都拿去借。(何時跟妳借錢的?)我沒有記那些。(借
錢的時間,是在離婚之前,還是離婚之後的事情?)可能是
離婚後,我不太記得。(離婚是在民國105年1月19日,妳可
否確認他向妳借錢離婚之前還是之後?)之前也有,之後也
有借。(是否可以確認他到底向妳借多少錢?)上個月還向
我借錢。上個月還向我借了六十萬元還沒有還。借款都是他
處理,我沒有在管。(他有沒有還錢過給妳?)之前有。(
如何還的?)他開票,都是一點一點的還。有的開一萬,有
的開兩萬元。(借他錢是用現金還是開票?)用現金。(你
的錢怎麼來的?)做小生意存下的,還有之前保險,領到的
保險金。」等語(見本院106年12月27日言詞辯論筆錄),
惟證人王鄭玉美證詞模糊,對於借款時間、金額、於基準日
被告尚未清償之金額等均未能明確說明,是被告對於其與證
人王鄭玉美間於基準日尚有100萬元之借款債務尚未清償既
未能舉證,此部分抗辯,殊無足採。
四、綜上,原告之剩餘財產為2,399,168元【計算式:3,832,342
元(婚後財產)-146,430元(婚前財產)-1,286,744元(
婚後債務:971,250元+268,024元+47,470元=1,286,744
元)=2,399,168元】,被告之剩餘財產為5,687,489 元【計
算式:5,887,489元(婚後財產)-200,000 元(婚前財產)
=5,687,489元】,兩造剩餘財產之差額為3,288,321元(5,
687,489元-2,399,168元=3,288,321 元)。本院認兩造剩
餘財產差額應平均分配,始符公允。是原告依民法第1030條
之1第1項規定,請求被告給付剩餘財產差額之2分之1即1,64
4,161元(計算式:3,288,321元÷2=1,644,161元;元以下
四捨五入),及其中1,500,000 元自106年1月14日起,其中
144,161 元自107年1月23日起,均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
之五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逾此部分原告之請
求,即無理由,應予駁回。
肆、原告雖向本院
聲請依職權宣告假執行,但此聲請,僅屬促請
法院為職權宣告假執行之發動而已。而本件判決,並不符合
民事訴訟法第389條第1項各款所示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之要
件,故本院不得依職權宣告假執行,且就原告該項請求,亦
無須為駁回聲請之
諭知,附予敘明。
伍、本件事證
已臻明確,兩造所為之其他主張、陳述並所提之證
據,經審酌後,認均與本件之結論無礙,爰不一一論述。
陸、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
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79
條。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28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郭書豪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
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
出上訴狀。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28 日
書記官 紀俊源
附表一:原告結婚時之積極財產共計146,430元。
┌──┬────┬───────────┬───────────┐
│編號│財產項目│ 名 稱 │ 價值或數額(新臺幣) │
├──┼────┼───────────┼───────────┤
│ 1 │ 存款 │第一銀行草屯分行 │ 3,266元 │
│ │ │帳號:00000000000 │ │
├──┼────┼───────────┼───────────┤
│ 2 │ 存款 │臺灣銀行南投分行 │ 1,106元 │
│ │ │帳號:0000000000000 │ │
├──┼────┼───────────┼───────────┤
│ 3 │ 存款 │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 │ 112,202元 │
│ │ │帳號:00000000000000 │ │
├──┼────┼───────────┼───────────┤
│ 4 │保單價值│國泰人壽美滿人生312 終│ 29,856元 │
│ │ │身壽險(保單號碼556533│ │
│ │ │3099) │ │
├──┴────┴───────────┴───────────┤
│ 合計 146,430元 │
└───────────────────────────────┘
附表二:原告於基準日之積極、消極財產:
㈠積極財產
┌──┬────┬─────────────────┬───────────┬────────────┐
│編號│財產項目│ 名 稱 │ 價值或數額(新臺幣) │ 備 註 │
├──┼────┼─────────────────┼───────────┼────────────┤
│ 1 │ 土地 │臺中市○○區○○段○○○○○○○○○○號 │ 3,048,000元 │編號1至3所示之土地、建物│
│ │ │(權利範圍全部) │ │扣除增值稅19,659元,合計│
├──┼────┼─────────────────┼───────────┤價值3,485,341元。 │
│ 2 │ 土地 │臺中市○○區○○段○○○○○○○○○○號 │ 23,000元 │ │
│ │ │(權利範圍全部) │ │ │
├──┼────┼─────────────────┼───────────┤ │
│ 3 │ 建物 │臺中市○○區○○段○○○○○○○○○○號 │ 434,000元 │ │
│ │ │(門牌號碼臺中市霧峰區吉峰里峰生 │ │ │
│ │ │巷64號)(權利範圍全部) │ │ │
├──┼────┼─────────────────┼───────────┼────────────┤
│ 4 │ 投資 │九暘電子股份有限公司4020股 │ 28,261元 │編號4至9所示之投資,合計│
│ │ │(每股7.03元×4020股=28,261元) │ │價值32,885元 │
├──┼────┼─────────────────┼───────────┤ │
│ 5 │ 投資 │頎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45股 │ 1,890元 │ │
│ │ │(每股42元×45股=1,890元) │ │ │
├──┼────┼─────────────────┼───────────┤ │
│ 6 │ 投資 │矽統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股 │ 127元 │ │
│ │ │(每股6.36元×20股=127元) │ │ │
├──┼────┼─────────────────┼───────────┤ │
│ 7 │ 投資 │無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375元 │ │
│ │ │(每股9.15元×41股=375元) │ │ │
├──┼────┼─────────────────┼───────────┤ │
│ 8 │ 投資 │岱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54股 │ 929元 │ │
│ │ │(每股17.2元×54股=929元) │ │ │
├──┼────┼─────────────────┼───────────┤ │
│ 9 │ 投資 │燁輝企業股份有限公司181股 │ 1,303元 │ │
│ │ │(每股7.2元×181股=1,303元) │ │ │
├──┼────┼─────────────────┼───────────┼────────────┤
│ 10 │ 存款 │華南商業銀行大里分行 │ 18,151元 │編號10至19所示之存款,合│
│ │ │帳號:000000000000 │ │計價值55,323元 │
├──┼────┼─────────────────┼───────────┤ │
│ 11 │ 存款 │彰化銀行南屯分行 │ 240元 │ │
│ │ │帳號:00000000000000 │ │ │
├──┼────┼─────────────────┼───────────┤ │
│ 12 │ 存款 │國泰世華銀行大里分行 │ 9,833元 │ │
│ │ │帳號:000000000000 │ │ │
├──┼────┼─────────────────┼───────────┤ │
│ 13 │ 存款 │國泰世華銀行中港分行 │ 21,383元 │ │
│ │ │帳號:000000000000 │ │ │
├──┼────┼─────────────────┼───────────┤ │
│ 14 │ 存款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大里分行 │ 1,986元 │ │
│ │ │帳號:000000000000 │ │ │
├──┼────┼─────────────────┼───────────┤ │
│ 15 │ 存款 │第一銀行草屯分行 │ 203元 │ │
│ │ │帳號:00000000000 │ │ │
├──┼────┼─────────────────┼───────────┤ │
│ 16 │ 存款 │臺灣銀行南投分行 │ 1,248元 │ │
│ │ │帳號:0000000000000 │ │ │
├──┼────┼─────────────────┼───────────┤ │
│ 17 │ 存款 │南投市農會 │ 70元 │ │
│ │ │帳號:00000000000000 │ │ │
├──┼────┼─────────────────┼───────────┤ │
│ 18 │ 存款 │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 │ 1,945元 │ │
│ │ │帳號:00000000000000 │ │ │
├──┼────┼─────────────────┼───────────┤ │
│ 19 │ 存款 │臺中市霧峰區農會 │ 264元 │ │
│ │ │帳號:00000000000000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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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 │保單價值│南山新康祥終身壽險C型 │ 21,223元 │編號20至25所示之保單價值│
│ │ │(保單號碼Z000000000) │ │,合計價值258,793元 │
├──┼────┼─────────────────┼───────────┤ │
│ 21 │保單價值│南山312還本終身保險 │ 36,497元 │ │
│ │ │(保單號碼Z000000000) │ │ │
├──┼────┼─────────────────┼───────────┤ │
│ 22 │保單價值│南山新康祥終身壽險B型 │ 57,929元 │ │
│ │ │(保單號碼Z000000000) │ │ │
├──┼────┼─────────────────┼───────────┤ │
│ 23 │保單價值│南山人壽伴我一生變額壽險 │ 22,285元 │ │
│ │ │(保單號碼Z000000000) │ │ │
├──┼────┼─────────────────┼───────────┤ │
│ 24 │保單價值│國泰人壽美滿人生312 終身壽險 │ 16,691元 │ │
│ │ │(保單號碼0000000000) │ │ │
├──┼────┼─────────────────┼───────────┤ │
│ 25 │保單價值│國泰人壽添美利美元終身壽險 │ 104,168元 │ │
│ │ │(保單號碼0000000000) │ │ │
│ │ │(3,116美元×33.43=104,168元)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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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號1至25總計價值3,832,342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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㈡消極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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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財產項目│ 名 稱 │價值或數額│ 備 註 │
│ │ │ │(新臺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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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 房貸 │華南商業銀行大里分行房屋貸款│ 971,25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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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 房貸 │華南商業銀行大里分行房屋貸款│ 268,024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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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 借款 │結婚期間向鄒林碧雲借款 │ 780,000元│ 日 期 │ 金 額 │ 備 註 │
│ │ │ │ ├────┼─────┼───────────┤
│ │ │ │ │91.01.28│ 20,000元 │存鄒素芳郵局9千元 │
│ │ │ │ ├────┼─────┼───────────┤
│ │ │ │ │91.02.01│ 20,000元 │ │
│ │ │ │ ├────┼─────┼───────────┤
│ │ │ │ │91.02.22│ 20,000元 │存王日興萬通銀行2萬元 │
│ │ │ │ ├────┼─────┼───────────┤
│ │ │ │ │91.02.22│ 20,000元 │存王日興萬通銀行2萬元 │
│ │ │ │ ├────┼─────┼───────────┤
│ │ │ │ │91.02.22│ 20,000元 │存王日興萬通銀行2萬元 │
│ │ │ │ ├────┼─────┼───────────┤
│ │ │ │ │91.02.22│ 20,000元 │存王日興萬通銀行2萬元 │
│ │ │ │ ├────┼─────┼───────────┤
│ │ │ │ │91.02.22│ 10,000元 │存王日興萬通銀行1萬元 │
│ │ │ │ ├────┼─────┼───────────┤
│ │ │ │ │91.04.01│ 20,000元 │ │
│ │ │ │ ├────┼─────┼───────────┤
│ │ │ │ │91.04.30│ 20,000元 │ │
│ │ │ │ ├────┼─────┼───────────┤
│ │ │ │ │91.06.03│ 20,000元 │ │
│ │ │ │ ├────┼─────┼───────────┤
│ │ │ │ │91.07.01│ 20,000元 │ │
│ │ │ │ ├────┼─────┼───────────┤
│ │ │ │ │91.09.02│ 20,000元 │存鄒素芳霧峰農會9千元 │
│ │ │ │ ├────┼─────┼───────────┤
│ │ │ │ │91.09.03│ 20,000元 │存鄒素芳霧峰農會5千元 │
│ │ │ │ ├────┼─────┼───────────┤
│ │ │ │ │91.09.03│ 20,000元 │ │
│ │ │ │ ├────┼─────┼───────────┤
│ │ │ │ │91.10.04│ 20,000元 │ │
│ │ │ │ ├────┼─────┼───────────┤
│ │ │ │ │91.12.02│ 20,000元 │存王日興郵局8千元 │
│ │ │ │ ├────┼─────┼───────────┤
│ │ │ │ │92.01.02│ 20,000元 │存鄒素芳郵局2萬元 │
│ │ │ │ ├────┼─────┼───────────┤
│ │ │ │ │92.02.17│ 20,000元 │ │
│ │ │ │ ├────┼─────┼───────────┤
│ │ │ │ │92.03.03│ 20,000元 │ │
│ │ │ │ ├────┼─────┼───────────┤
│ │ │ │ │92.04.01│ 20,000元 │ │
│ │ │ │ ├────┼─────┼───────────┤
│ │ │ │ │92.06.10│ 13,000元 │ │
│ │ │ │ ├────┼─────┼───────────┤
│ │ │ │ │92.07.03│ 20,000元 │存王日興郵局1萬3千元 │
│ │ │ │ ├────┼─────┼───────────┤
│ │ │ │ │92.07.04│ 13,000元 │ │
│ │ │ │ ├────┼─────┼───────────┤
│ │ │ │ │92.08.18│ 20,000元 │ │
│ │ │ │ ├────┼─────┼───────────┤
│ │ │ │ │92.09.16│ 20,000元 │ │
│ │ │ │ ├────┼─────┼───────────┤
│ │ │ │ │92.10.07│ 20,000元 │ │
│ │ │ │ ├────┼─────┼───────────┤
│ │ │ │ │93.01.16│139,000元 │轉存鄒素芳霧峰農會 │
│ │ │ │ ├────┼─────┼───────────┤
│ │ │ │ │93.04.02│ 88,000元 │轉存鄒素芳霧峰農會 │
│ │ │ │ ├────┼─────┼───────────┤
│ │ │ │ │93.05.10│ 20,000元 │ │
│ │ │ │ ├────┼─────┼───────────┤
│ │ │ │ │93.06.23│ 37,000元 │轉存鄒素芳霧峰農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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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 滿期金 │國泰人壽美滿人生312 終身壽險│ 47,470元│ │
│ │ │(保單號碼0000000000)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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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合計 2,066,744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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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三:被告結婚時之積極財產共計200,000元。
┌──┬────┬───────────┬───────────┐
│編號│財產項目│ 名 稱 │ 價值或數額(新臺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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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 投資 │日興水電工程行 │ 200,000元 │
│ │ │商業統一編號:00000000│ │
│ │ │ │ │
├──┴────┴───────────┴───────────┤
│ 合計 200,000元 │
└───────────────────────────────┘
附表四:被告於基準日之積極財產共計5,887,489元。
┌──┬────┬───────────┬───────────┐
│編號│財產項目│ 名 稱 │ 價值或數額(新臺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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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 投資 │日興水電工程行 │ 1,196,000元 │
│ │ │商業統一編號:00000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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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 投資 │旺興工程有限公司 │ 4,691,489元 │
│ │ │公司統一編號:00000000│ │
├──┼────┴───────────┴───────────┤
│ │ 合計 5,887,489元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