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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6 年度小上字第 180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6 年 12 月 26 日
裁判案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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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小上字第180號 上 訴 人 孫潤康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弘宬不動產經紀業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服 務報酬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6年10月31日本院臺中簡易庭106 年度中小字第2245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正上訴聲明逾期不補正, 即駁回上訴。 理 由 一、提起第二審上訴,應以上訴狀表明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 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上訴不合法者,第二審 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 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441條第1項第3款、第444條第1項 分別定有明文。上開規定於小額事件之上訴程序準用之,同 法第436條之32第2項亦有明定。 二、經查,上訴人提出之民事上訴狀,未依首揭法條規定表明上 訴聲明。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上訴 聲明(即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 之聲明),逾期未補正,即駁回上訴。 三、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26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陳文爵 法 官 王怡菁 法 官 張美眉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26 日 書記官 黃泰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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