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6年度小上字第180號
上 訴 人 孫潤康
上列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弘宬
不動產經紀業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服
務
報酬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6年10月31日本院臺中簡易庭106
年度中小字第2245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正
上訴聲明,
逾期不補正,
即
駁回上訴。
理 由
一、
按提起第二審上訴,應以上訴狀表明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
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
上訴不合法者,第二審
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
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441條第1項第3款、第444條第1項
分別定有明文。
上開規定於小額事件之上訴程序
準用之,同
法第436條之32第2項亦有明定。
二、
經查,上訴人提出之民事上訴狀,未依
首揭法條規定表明上
訴聲明。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上訴
聲明(即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
之聲明),逾期未補正,即駁回上訴。
三、
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26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陳文爵
法 官 王怡菁
法 官 張美眉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26 日
書記官 黃泰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