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6年度建字第1號
原 告 協信營造有限公司
被 告 仲逢企業有限公司
訴訟代理人 蔡晉祐律師
主 文
本院於民國一百零六年三月一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 由
一、本院前以本院105年度建字第136號給付工程款事件訴訟之
裁判,原告於另案以
本件代墊費用
債權對
被告主張抵銷,本件訴訟之裁判,應以另案抵銷之判斷結果為據,故為本訴訟事件之先決問題,經於民國106年3月1日裁定命在該事件終結以前停止訴訟程序。
二、茲查明該民事案件業已終結,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8年度建上字第7號民事判決、最高法院110年度
台上字第2082號民事判決在卷
可稽。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19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巫淑芳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1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