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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6 年度建字第 10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8 年 10 月 04 日
裁判案由:
給付工程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建字第10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宇清田設計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奇鋒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詹明墻間因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 對於民國108 年9 月5 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訴訟 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77 萬9,873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 2 萬7,933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院補繳裁判 費,並應提出上訴理由書,載明應廢棄或變更原判決之理由,及 關於廢棄或變更原判決理由之事實及證據,逾期不繳上訴裁判費 ,即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廖欣儀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4   日                 書記官 許家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