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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6 年度建字第 100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7 年 03 月 27 日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建字第100號 上訴人 即 原   告  太上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文龍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三聯發工程有限公司、鐘儀欽、高 秋桂因本院106年度建字第100號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上訴人提起 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部分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93 2,403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0,309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 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 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27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楊國精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27  日                 書記官 巫偉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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