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6年度建字第100號
上訴人 即
原 告 太上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王文龍
上列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
被告三聯發工程有限公司、鐘儀欽、高
秋桂因本院106年度建字第100號請求
損害賠償等事件上訴人提起
上訴到院,查
本件上訴部分之
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93
2,403元,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30,309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
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
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
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27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楊國精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27 日
書記官 巫偉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