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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案件撤回資訊: 和解成立
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6 年度建字第 107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7 年 02 月 22 日
裁判案由:
給付工程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建字第107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上慶營造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潘誌益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將匠工程有限公司間給付工程款事 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7年1月1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未 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80 6,555元(計算式:未付工程款932,005元+附表編號1之本票金 額389,550元+附表編號2本票金額485,000元=1,806,555元), 應徵上訴裁判費28,37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 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22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林世民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22  日                 書記官 廖于萱 附表 ┌──┬──────┬───────────┬──────────────┬───────┐ │編號│本票金額  │發票年月日      │發票人           │授權書日期  │ │  │(新台幣/元)│           │              │       │ ├──┼──────┼───────────┼──────────────┼───────┤ │ 1 │ 389,550元 │105年7月20日     │將匠工程有限公司、許榮吉  │105年7月20日 │ ├──┼──────┼───────────┼──────────────┼───────┤ │ 2 │ 485,000元 │授權上慶營造工程有限公│將匠工程有限公司、許榮吉  │105年6月15日 │ │  │      │司填載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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