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6年度建字第107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上慶營造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潘誌益
上列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將匠工程有限公司間給付工程款事
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7年1月1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未
據繳納
裁判費。查
本件上訴
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80
6,555元(計算式:未付工程款932,005元+附表編號1之
本票金
額389,550元+附表編號2本票金額485,000元=1,806,555元),
應徵上訴裁判費28,37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
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
,即
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22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林世民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22 日
書記官 廖于萱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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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本票金額 │發票年月日 │發票人 │授權書日期 │
│ │(新台幣/元)│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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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 389,550元 │105年7月20日 │將匠工程有限公司、許榮吉 │105年7月20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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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 485,000元 │授權上慶營造工程有限公│將匠工程有限公司、許榮吉 │105年6月15日 │
│ │ │司填載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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