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6年度建字第113號
原 告 凱傑石材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黃文生
訴訟代理人 鄭勵堅
律師
王靖夫律師
被 告 順昇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源逸
訴訟代理人 廖健智律師
上列
當事人間給付工程保留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於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5年度建上字第18號民事訴訟事
件終結確定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 由
一、
按訴訟全部或一部之
裁判,以他訴訟之
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
據者,法院得在他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民事
訴訟法第18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民事訴訟之裁判,以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5年度
建上字第18號事件訴訟之
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
業據兩造
陳明在卷(本院卷第111頁及第112頁),經核該案係本件原
告針對本院於民國105年1月8日103年度建字第52號判決提起
上訴,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於106年6月27日以105年度
建上字第18號為判決,兩造復各自提起上訴,目前由最高法
院審理中,本院認有裁定停止本件民事訴訟程序之必要。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22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林慶郎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22 日
書記官 陳采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