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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6 年度建字第 113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7 年 08 月 22 日
裁判案由:
給付工程保留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建字第113號 原   告 凱傑石材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文生 訴訟代理人 鄭勵堅律師       王靖夫律師 被   告 順昇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源逸 訴訟代理人 廖健智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工程保留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於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5年度建上字第18號民事訴訟事 件終結確定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 由 一、訴訟全部或一部之裁判,以他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 據者,法院得在他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民事 訴訟法第18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民事訴訟之裁判,以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5年度 建上字第18號事件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業據兩造 陳明在卷(本院卷第111頁及第112頁),經核該案係本件原 告針對本院於民國105年1月8日103年度建字第52號判決提起 上訴,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於106年6月27日以105年度 建上字第18號為判決,兩造復各自提起上訴,目前由最高法 院審理中,本院認有裁定停止本件民事訴訟程序之必要。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22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林慶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22 日 書記官 陳采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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