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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6 年度建字第 113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9 年 04 月 29 日
裁判案由:
給付工程保留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建字第113號 原   告 凱傑石材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文生 訴訟代理人 鄭勵堅律師 訴訟代理人 王靖夫律師 被   告 順昇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源逸 訴訟代理人 廖健智律師 當事人間給付工程保留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於一百零七年八月二十二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 由 一、本院前以另件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5年度建上字第18號 民事訴訟之裁判,其是否成立,為本訴訟事件之先決問題, 經於107年8月22日裁定命在該民事事件終結以前停止訴訟程 序。 二、茲查明該民事案件業已終結,有最高法院108年度台上字第 1344號民事判決可稽。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86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29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陳學德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29 日 書記官 巫偉凱